(2013)浚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超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超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法定代表人李国民。委托代理人李文臣,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浚县黎阳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应诉、庭审,接收相关法律文书。被告郑州超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化工路百炉屯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国伟。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超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8元,由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金钟审 判 员 XX臣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