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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1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冬猛与钟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猛,钟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11732-1号原告李冬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琴声、洪诗雯,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淑惠,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李冬猛因与被告钟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晞 吟代理审判员 刘 亚 乐人民陪审员 程  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