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1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冬猛与钟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猛,钟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11732-1号原告李冬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琴声、洪诗雯,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淑惠,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李冬猛因与被告钟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晞 吟代理审判员 刘 亚 乐人民陪审员 程 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