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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与周敏、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周敏,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836号原告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法定代表人周明,总经理被告周敏,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县。被告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祖纲,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北路。负责人王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敏、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成都丽天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