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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李洪超、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李洪超,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58-1号原告陈建忠。被告李洪超。被告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贰村村委会南200米。被告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镇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诉被告李洪超、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洪超驾驶的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洪超驾驶的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