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李洪超、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李洪超,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58-1号原告陈建忠。被告李洪超。被告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贰村村委会南200米。被告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镇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诉被告李洪超、北京天元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洪超驾驶的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洪超驾驶的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