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管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树成,罗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966号申请人管树成,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罗前海,男,汉族,1972年9月4日生。申请人管树成与被执行人罗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树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212755元。本案立案后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前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何友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颜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