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国臣与被告言金海民间借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臣,言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周国臣,住平泉县。被告言金海,1965年2月17日生,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臣与被告言金海民间借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周国臣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言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臣撤回对被告言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