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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8号1栋205房。法定代表人高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锦艳,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岳权,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卢青,女,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粟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