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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邱家全与徐州宝琦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全,徐州宝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480号原告邱家全。委托代理人李明珠,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宝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法定代表人常宝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亚,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邱家全诉被告徐州宝琦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邱家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宝琦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家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邱家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