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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显林与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林,高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王显林,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高洪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林诉被告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显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王显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