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于2006年被南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吸毒人员何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两人相约在武鸣县城厢镇五岭路与东鸣路交汇路口处福彩销售店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李某分两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给何某,两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并当场从李某乘坐的红色助力车前储物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9小包(净重1.29克)和毒资人民币100元;从何某身上查获李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08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成分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李某人口信息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殿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 丹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