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凌海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凌海市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韩某某,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邢凤梅,系凌海市盛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海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詈嵋,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爽,系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凌海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韩某某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