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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神芳军与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李恒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芳军,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李恒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49-3号申请人神芳军,居民。被申请人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段传平,经理。被申请人李恒国,居民。申请人神芳军与被申请人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李恒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恒国驾驶的鲁J×××××挂号牌重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李恒国提供8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恒国驾驶的鲁J×××××挂号牌重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