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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建芳、陈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建芳,陈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娜。被告金建芳。被告陈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芳、陈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金建芳、陈岚应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通知原告,要求其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0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由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