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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江竹与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竹,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孙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03号原告:江竹,女,汉族。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江花小区7栋201室。被告:储飞,男,汉族。被告:孙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竹与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孙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三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孙骏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