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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书强与张善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强,张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善芳,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3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善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延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