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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闽福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闽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69号原告广州闽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7D。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恒,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北苑一街F204号。法定代表人丁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闽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闽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广州闽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舜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