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荣先昆、王孝玲与王森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昆,王孝玲,王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55号原告:荣先昆(坤),男,1964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王孝玲,女,1964年元月2日生,住六安市皋城路县。被告:王森林,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先昆、王孝玲诉被告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先昆、王孝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森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一品尚都4幢3单元303号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森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一品尚都4幢3单元303号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张俊和审判员 韦传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新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