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候华青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华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9号原告候华青,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164号,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号:130530197204280013。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振堂路。负责人范佩福,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华青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华青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华青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候华青承担。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安双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