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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天杰与戚鹏、张际杰、姜享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杰,戚鹏,张际杰,姜享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李天杰。被告戚鹏。被告张际杰。被告姜享美。原告李天杰与被告戚鹏、张际杰、姜享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戚鹏、张际杰、姜享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8日,被告戚鹏、张际杰借原告现金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戚鹏、张际杰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际杰、姜享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为:1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戚鹏、张际杰、姜享美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戚鹏、张际杰借原告现金1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戚鹏、张际杰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际杰、姜享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张际杰与姜享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戚鹏、张际杰、姜享美、王晓晓为被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晓晓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王晓晓的起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张际杰与姜享美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戚鹏、张际杰借原告李天杰现金15000元,由被告戚鹏、张际杰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被告戚鹏、张际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借款利息,符合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际杰、姜享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张际杰与姜享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上述15000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鹏、张际杰、姜享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天杰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戚鹏、张际杰、姜享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烈军审 判 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