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李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