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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与孙伟龙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孙伟龙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龙尾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0449783-6。法定代表人:邵卫国,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龙(曾用名:劳伟龙)。委托代理人:劳作根,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的岳父。上诉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伟龙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戴雨薇、俞琳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孙伟龙之委托代理人劳作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73元,依法减半收取3386.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戴雨薇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