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文文、李梦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文,李梦宇,张耀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2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文,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宇,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金乡县。原审被告张耀明(曾用名张小军),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上诉人张文文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文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上诉人张文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