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王宝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王宝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素英,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王宝进,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王宝进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志英审判员 盛丽君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