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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王宝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王宝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素英,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王宝进,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王宝进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志英审判员  盛丽君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