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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6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学仕与王会杰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仕,王会杰,张照,孙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169号原告苏学仕,男,1936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瑞轩,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杰,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张照,男,1949年4月4日出生。被告孙秀莲,女,1919年8月11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英涛,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路x条*号院内*号。原告苏学仕(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王会杰、张照、孙秀莲(以下简称姓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学仕之委托代理人韩瑞轩,张照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英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学仕诉称:苏学仕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路x条x号院内x号房屋,王会杰、张照系2004年来京落户,居住在朝阳区小黄庄路x条x号院内x号,双方系邻居关系。双方的房屋均为原化工部的公房,结构为平房。苏学仕居住在王会杰、张照的北侧。由于历史原因,苏学仕的房屋在1976年地震棚结构演变为砖木两层楼房,苏学仕之房屋没有影响邻居采光,亦没有影响邻居出行,在王会杰、张照居住之前已是现状。王会杰、张照的公房与自建房中间留有一室外通道长5.5米,宽1.12米,是苏学仕家人四十多年来与外界出行唯一必经通道。几年前,王会杰、张照故意在通道堆满了很多破烂杂品设施障碍,从外边一直堆积到苏学仕门口,严重影响到苏学仕出行。2012年8月,王会杰、张照在自建平房、过道、公房上搭建一间25平方米彩钢房。由于王会杰、张照的二楼建在苏学仕住房的南侧,所以严重影响了苏学仕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日照。王会杰、张照在苏学仕每日必经的室外过道上搭建了一个铁质楼梯通往自家二楼,宽67厘米,只留下45厘米的通道,使苏学仕出入很困难。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拆除通道内的铁质楼梯,并清理通道内的垃圾,判令王会杰、张照、孙秀莲拆除影响苏学仕通风、采光的二楼。王会杰、张照、孙秀莲辩称:1976年,双方的房屋格局和现在均不一样,之后,苏学仕房屋的西侧的地震棚演变成一个一层的房屋。上世纪80年代苏学仕在过道的房屋上面翻盖了两层,将通道堵死了。苏学仕父亲去世时,苏学仕将其父亲的骨灰埋在11号住户门前,后苏学仕和11号住户产生矛盾。2000年加盖房屋时,苏学仕与我们和11号住户都产生矛盾。苏学仕的门占了我们的房屋,后经派出所协调苏学仕将门缩回去了。2000年后,11号住户加盖了房屋,苏学仕将房屋加盖,派出所调解让苏学仕走后面,但其认为丢面子。我们一直在投诉苏学仕违建问题。我们堆杂物的问题,苏学仕盖房屋,其把砖头堆在我们门口,我们跟苏学仕协调,其称系公用通道,随便放置,我们赌气堆放了杂物。苏学仕实际加盖了三层楼,一直在慢慢加盖,我们没有影响通行,目前的通道不是唯一的通道,通道是被苏学仕堵死的,我们没有不让苏学仕走此路,苏学仕首先把自己的后路堵死了。2012年5月,苏学仕搬走,2012年8月份我们加盖房屋,关于影响采光和通风,我们房屋确实违章,但是我们违章房屋是针对苏学仕的违章房屋。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化机关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其内容为朝阳区小黄庄3条x号院内x号为该单位产权房,现由苏学仕承租。5月29日,上述单位出具《证明》,其内容为朝阳区小黄庄3条x号院内9号为该单位产权房,现由孙秀莲承租。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平街分队出具《情况说明》,其内容为王会杰,女,59周岁,本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x条四号内9号,2012年8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平街分队接群众举报,反映称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路x条四号内9号有人建设房屋,遂即立案调查,王会杰在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路x条四号内9号平房顶部加盖二层建设一间钢架轻体结构房屋及铁梯。无合法有效审批手续。和平街城管分队已制发京朝城管拆通字(2013)第200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拆除上述房屋。诉讼中,本院现场勘验,从朝阳区小黄庄路x条四号内9号至x号的南北通道内确有物品若干。经询,王会杰、张照确认上述物品系其所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经本院现场勘验发现,双方所居院内平房众多,通道狭窄,双方均应合理适度行使己方权利,正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以致发生争议,寻求多方处理未果进而诉至法院,对此,双方均应反思。本案中,涉案的通道内堆砌了杂物(不含铁梯)确实影响到苏学仕的通行,增加了院落的安全隐患。故苏学仕以通行受损为由要求王会杰、张照、孙秀莲清除堆放在通道内的杂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苏学仕要求拆除通道内的铁梯及拆除二楼之诉讼请求,依据苏学仕的相关证据显示相关部门已经对此进行相关处理,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杰、张照、孙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于原告苏学仕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3条x号院内x号门外通道内堆放的杂物全部清除。二、驳回原告苏学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会杰、张照、孙秀莲负担(苏学仕已交纳,王会杰、张照、孙秀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苏学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华代理审判员  陆 地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