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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4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余海洋与北京占扎啦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洋,北京占扎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218号原告余海洋,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占扎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2号院5号楼四层、五层。原告余海洋与被告北京占扎啦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扎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占扎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余海洋起诉称:2011年余海洋向占扎啦公司出售沙发、茶几和角茶几,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约定总货款235000元。2011年6月12日,余海洋将上述货物安装完毕并交付占扎啦公司使用。2011年12月18日,占扎啦公司给付余海洋转账支票1张用于支付余款59000元,但占扎啦公司称账上没钱,需等占扎啦公司电话通知后入账,经余海洋多次催要,占扎啦公司尚欠货款29000元未付。故余海洋诉至法院,要求占扎啦公司给付货款2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占扎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2011年6月4日,余海洋与占扎啦公司签订2份《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占扎啦公司购买茶几、角茶几、特恋地KTV,2份合同货款总计235000元。2011年12月18日,占扎啦公司为支付货款交付余海洋1张转账支票,金额为59000元,出票人为占扎啦公司。余海洋陈述因占扎啦公司称上述转账支票没钱一直未入账,之后占扎啦公司陆续支付30000元,尚欠29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余海洋提交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转账支票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余海洋与占扎啦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占扎啦公司在向余海洋交付转账支票后未全额付款,现余海洋关于要求占扎啦公司给付剩余货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占扎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占扎啦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海洋货款二万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占扎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