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冯慧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冯慧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0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负责人董晓江。被告冯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冯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娜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银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