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民一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845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钲尧,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负担。审 判 长  龙如宏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