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一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845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钲尧,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负担。审 判 长 龙如宏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