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余育志与谢作用、黄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育志,谢作用,黄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余育志。被告:谢作用。被告:黄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育志诉被告谢作用、黄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育志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育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育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余育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