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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余育志与谢作用、黄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育志,谢作用,黄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余育志。被告:谢作用。被告:黄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育志诉被告谢作用、黄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育志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育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育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余育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