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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保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6-2号申请人: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徐家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潘发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舒绿茶叶公司1幢1层、2幢1层、3幢1层、4幢1层房产和1093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NR66**和皖NDZ8**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舒绿茶叶公司1幢1层、2幢1层、3幢1层(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5468号)和4幢1层(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54**号)房产,查封范围为上列财产中价值350万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