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国开与姚耀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开,姚耀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开。被执行人姚耀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州路交叉口新城国际无单元1905号房系被执行人姚耀腾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耀腾所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州路交叉口新城国际无单元1905号房;二、被执行人姚耀腾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姚耀腾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