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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金芬与被告丁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芬,丁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雷金芬。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健荣,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常英。原告雷金芬与被告丁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金芬诉称,2011年11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110元,2012年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10元。被告丁常英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交给被告的4110元是加入“中国明明商”的手续费,被告只是代收,且已将该款交给“中国明明商”在青岛的“总商委”,故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参与“中国明明商”组织,按照规定,加入该组织的成员每人需缴纳4000元的“资信互助款”,每人再发展两个下线,便可每月领取“月金”。原告被别人发展为下线后,交给被告资信互助费及手续费共计4110元,其后原告又发展两人为自己的下线,以此类推。原告将自己及下线共计八人缴纳的“资信互助费”32380元交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等人出具了收条。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交给被告的4110元,并非借款,而是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费用,故本案涉嫌参与非法传销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金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