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德容与庹小龙健康权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德容,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容,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满加文,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庹某某,男,2008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法定代理人:庹增均(庹某某之父),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再审申请人陈德容因与被申请人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德容申请再审称,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案争议之有关事实,在没有当事人申请和属于国家、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主动依职权对彭水县中医院医生陈某某的调查取证并被生效判决采信此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因一审法院工作的不严谨,在判决书第五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五行,将仍健在的陈德容的有关诊疗检查费用的性质认定,文字表述为“所产生死亡费用属合理范围”,导致陈德容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同时,由于一审法院故意篡改缩小庹某某致伤陈德容的“石头”为“石子”,虽根据CT、核磁共振检查,申请人的左颞部无异常,但由于受伤部位处于人体头部太阳穴位置,经络复杂,所受到的损害是医疗仪器所不能检查,结合申请人所遭受的伤痛实际,申请人受伤属实。生效判决以申请人无伤情,擅自扩大损失为由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庹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庹增均赔偿医疗等费用6520.95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判令一审法院赔偿因文字笔误给陈德容造成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身体等权利禁止受到不法侵害,但权利的行使亦有所限度,禁止权利滥用。按照现行民事诉讼規定,人民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合理的作出裁判,依照职权对涉案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采信相关证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此,一审法院将陈德容的CT、核磁共振诊疗检查费用认定为合理费用,对其住院费用认定为擅自扩大损失是正确的。对陈德容主张的一审法院由于工作上存在疏忽,出现文字笔误,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再审事由于法无据。综上,陈德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德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冉景红代理审判员 段成一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