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望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望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夷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支付望某人民币8400元。王某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望某执行款8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夷陵执恢字第004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辉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