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陈庆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陈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庆宝,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梨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梨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