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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陈庆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陈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庆宝,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梨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梨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