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9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杭州广进控股有限公司、肖寿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广进控股有限公司,肖寿长,蔡芳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965-2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负责人陈伟其。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来建良。被告杭州广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寿长。被告肖寿长。被告蔡芳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广进控股有限公司、肖寿长、蔡芳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广进控股有限公司、肖寿长、蔡芳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杭州广进控股有限公司、肖寿长、蔡芳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73元,减半收取412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236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伟良审 判 员 楼冰峰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