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国芬与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芬,王春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95号原告:王国芬,女,汉族,1947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春玉,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芬诉被告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芬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王国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