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玉华与罗来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华,罗来大,郑日洪,罗环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6号原告高玉华,男,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659。委托代理人刘其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身份证号码:×××2611。被告罗来大,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号码:×××1518。第三人郑日洪,男,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8。第三人罗环齐,女,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0。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华诉被告罗来大、第三人郑日洪、第三人罗环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高玉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来大、第三人郑日洪、第三人罗环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8174.5元,由原告高玉华负担。审 判 员 陈德玉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人民陪审员 温国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