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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家报、汪友云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报,汪友云,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家报,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2010年10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25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2日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汪友云,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2008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30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经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4日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芜三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保定派出所民警工作发现)期间,被告人许家报伙同被告人陈某甲、汪友云、俞某(另案处理)、谢某(另案处理)、焦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和三山街道多个地点摆设赌场,邀集他人聚众赌博十余次,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计2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汪友云、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俞某、谢某、王某甲、金某甲、靳某、金某乙、杜某、王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0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家报、汪友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友云、陈某甲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家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家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家报的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友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友云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