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罗刚与巨朝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巨朝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17号原告:罗刚,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明召,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县人,系罗刚父亲。委托代理人:刘静,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巨朝芳,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负责人:汝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诉被告巨朝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刚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免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罗刚负担,本院对该费用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闫 军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陈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