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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玲,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鲜某某,乡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火峰乡财政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