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钜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若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钜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若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大沥法庭核稿人:拟稿人:肖英青报或抄报:送:当事人、代理人发:打字员:校对员:叶焯华发文号:(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3号印10份,存份主题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标题:民事裁定书(撤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钜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桂路荟景豪庭荟星居首层B-30号商铺,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张志泰,系该公司的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汉棠,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张若杭,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钜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若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钜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