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冯军与刘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军,刘同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保字第493号申请人冯军,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刘同俊,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滕州市。申请人冯军与被申请人刘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同俊驾驶的鲁D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交警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