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顾先华诉被告冉老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先华;冉老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顾先华,男,1984年12月4日生,布依族。被告冉老久(又名冉德红),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顾先华诉被告冉老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先华、被告冉老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先华诉称:原告从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一直给被告拖运工程材料。截止到2012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运输款35100元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5100元。被告冉老久辩称:我欠原告的款属实,现因我经济困难,请求原告谅解,我只有明年4月才能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一直给被告拖运工程材料。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欠款35100元的欠条给原告收执。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未支付,致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拖运工程材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冉老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先华欠款人民币351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冉老久负担。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