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龙与杨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张龙。被告杨强强。本院在审理张龙与杨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