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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财行与张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行,张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郑财行,职工。被告:张书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财行与被告张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财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财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