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财行与张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行,张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郑财行,职工。被告:张书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财行与被告张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财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财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