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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亮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徐文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允骥,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秦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文亮,男性,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4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峰审 判 员  刘振华人民陪审员  张圣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