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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1乔天富与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天富,深圳报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1-1045号原告乔天富,男,,系解放军报社总编室高级记者。委托代理人汪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寅。委托代理人许雪琼,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潘汀波,男,住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系深圳新闻网副总编辑。上列原告乔天富诉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七十五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璇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许雪琼、潘汀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1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上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74幅,共使用75次,其中部分作品未署名。上述作品系由原告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被告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75案(案号、原告作品编号、被控侵权图片内容及对应的文章名称详见判决书列表)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及被告所经营的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上(不少于30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赔偿金共计135000元(1800元/幅×75);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合理开支14170元(网页证据搜索费1410元、代理公证费1410元、公证费2350元、差旅费9000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系解放军报社和中国军网的记者,涉案图片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单位,原告无权主张权利。2、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涉案图片为2007年-2010年间刊登,且涉案图片都为新闻报道,著作权人应当在刊登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3、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在新闻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涉案图片均为报道军事时事的文章配图,图文均来源自人民网、新华网等转载,上述网站均是权威新闻来源,也均是国新办确定的可供互联网转载的新闻单位。被告转载,完全合理使用,也是履行新闻单位宣传军队风采、弘扬正气的职务行为,没有牟利目的,也没有任何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4、原告索赔过高。一般新闻图片的稿费为60元,互联网的稿费则更低,原告每张索赔1800元,是企图利用诉讼牟利的行为。原告的合理支出没有证据证明,要求被告承担网络搜索费、代理公证费等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解放军报社总编室高级记者。原告在75案中请求保护其拍摄的73幅摄影作品(第971号与第1001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作品均为xjf-01y;第987号案件所涉编号为XJF-03的图片与第1041号案件所涉编号为XJF-23的图片为同一幅作品)。原告于庭审时明确上述73幅作品系职务作品,首次发表于军事图片中心和中国军网,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中71幅摄影作品(编号为zh-275、xjf-30的作品未提交)的数码底片,底片显示上述作品的拍摄时间为2006年至2010年期间。201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报社互联网络宣传部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乔天富是解放军报社的高级记者,同时是中国军网的记者。关于中国军网刊登的乔天富拍摄的摄影作品,乔天富拥有其著作权。2012年1月31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杨光、公证处工作人员白璐与原告代理人刘利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通过“百度”搜索网站,分别输入“中国军队60年:从���一陆军到多兵种现代化武装力量共和国台历深圳新闻网”、“探访阅兵村:英雄气在这里凝聚(图)深圳新闻网”、“多型空军战机将亮相珠海航展歼十换新装深圳新闻网”、“解放军试穿07式军服:尽显军人威武之气(组图)深圳新闻网”、“珠海航展精彩瞬间:歼10战机上演“空中芭蕾”深圳新闻网”、“中国军队60年:单一陆军到多兵种现代化武装力量深圳新闻网”、“从副总理到农民XXX失权后的落寞图深圳新闻网”、“特种部队高危射击训练深圳新闻网”、“英美媒体关注解放军换新装样式更时髦漂亮(组图)深圳新闻网”、“巴基斯坦“雄狮”珠海展绝技深圳新闻网”、“导弹成中国军事现代化中流砥柱价值胜航母9东风-11甲常规导弹方队深圳新闻”、“解放军女兵换发新军装威武之中显秀美(组图)深圳新闻网”,分别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或第二条,进入相关网页后显示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在上述搜索标题的文章中以作为配图的方式使用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73幅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图片作者均署名为乔天富。被告于庭审时确认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是其所经营。原告于庭审后确认上述被控侵权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已被删除。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网页证据搜索费发票、代理公证费发票、公证费发���、差旅费发票等证据,主张其为75案支出网页证据搜索费1410元、代理公证费1410元、公证费2350元、差旅费9000元。以上事实,有数码照片光盘、证明、公证书、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了涉案71幅摄影作品的数码底片,同时被控侵权的73幅图片上均署名作者为原告,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73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辩称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原告任职单位解放军报社,本院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sznews.com上登载了原告的涉案73幅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73幅��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其转载被控侵权图片属于向公众提供在新闻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涉案作品为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性文章的范畴,故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同时主张被告侵犯了其署名权,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告关于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因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已经删除被控侵权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故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体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5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14170元,其中公证费2350元系因本案诉讼而发生,亦有相应的发票予以印证,本院予以支持;网页证据搜索费1410元、代理公证费1410元的支出并非因维权而必须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差旅费9000元,本院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支持6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应自被控侵权图片刊登之日起算,故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至原告公证取证时即2012年1月31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原告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75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报业集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天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500元;二、被告深圳报业集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天富赔偿合理开支共计8350元;三、驳回原告乔天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已由原告交纳),75案共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原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