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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犯赌博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外号“狗婆”,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赌博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9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赌博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9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唐红安,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两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零陵区红豆路孙某某、孙某甲等人家中聚众赌博,用两枚五分硬币和瓷碗做赌具,以开“杠子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孙某某和唐某某每盘从赢者手中按10%比例抽取红利,两人除去开支,各分得5000余元。2012年9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二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衡元审 判 员  谢亦鹃人民陪审员  唐敏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越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