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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民初字第66号原告祖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祖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