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民初字第66号原告祖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祖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