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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天平肖英英和郭面占赵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郭某某,赵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原审被告赵某甲。上诉人赵某某、肖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肖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肖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肖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肖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惠子芳审判员  惠东东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志远 搜索“”